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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1]332号)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的相关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规范,本着“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除钢结构防火涂料检测收费标准为3元/M2 外,其它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开展检测,要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项目标准的50%收取检测费。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不合格整改后需复检的,仅允许对复检项目收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项目标准的30%收取。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内容。严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的行为。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费,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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