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质监科〔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01-05 信息来源:科技与认证处
各有关实验室:
为落实《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消防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科〔2012〕403号)中“实验室应当具备的人力资源”条件进行部分调整如下: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由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人员担任;授权签字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毕业(包括电子电气电器、机械、消防材料、给排水、管道等)并经考核合格,授权签字范围仅限专业(学历或职称)以内。其他申请条件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
本通知出台前我省消防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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